对病历复制权的研究

         

摘要

病历复制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基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服务合同及保障患者诉讼能力,患者有权复制全部病历,不应将"主观性病历资料"排除在患者病历复制权之外。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大陆法系中的日本、立陶宛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确立了患者对全部病历的复制权。鉴于现有各规范性文件对患者病历复制权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以立法确认患者病历复制权,规定病历复制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取消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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