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摘要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最突出的创新莫过于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够成熟,因此难免会存在缺漏。通过对国外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考察,我国应当取消合伙人数量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应当借鉴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制度;增加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范有限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滥用行为,完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转化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