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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保管合同的成立方式

             

摘要

保管合同起源于罗马时期的寄存合同.传统的寄存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这种无偿性决定了接受寄存不是一种交换正义而是慷慨行为.因为单纯的施惠性允诺不应当具有强制性,所以保管合同以寄存物的交付作为成立方式.我国的保管合同已经不再具有无偿性,但民法典仍然规定它为要物合同.为了使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就需要通过灵活地解释将要物方式与无偿性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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