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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目前很多学者对于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的讨论往往有一种二者不可两立的感觉,大都认为物权行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中存在有保护恶意第三人之嫌,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避免保护恶意第三人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完全可以取而代之并进而否定物权行为.但是,考察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却可以发现在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二者都是采纳物权行为立法的典范),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到底二者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二者是可以并用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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