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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公司法中优先股制度及理论初探

     

摘要

1929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或整理债务时,得发行优先股.修订后的1946年公司法对优先股的规定较为广泛,不仅在发行条件上,还在于优先权的范围都有所扩展,使得优先股制度在1946年公司法中得到较为完整的体现.从民国时期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情况来看,优先股不仅在享有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股,同时还享有优先股股息.目的在于吸引投资者竞相投资于公司事业,采用先认缴股款者为优先股,也是鼓励国民向民营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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