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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作品属性的分析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根据生成物的产生过程判断,而不仅仅是生成物外在本身。现有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预先设定好的特定算法、程序或规则生成内容,生成物是执行既定流程的产物,不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宜认定为作品。即使不考虑生成物的创作主体,认为其具有外在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享有著作权,同样会带来权利归属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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