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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视阈下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适用问题

         

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抗辩事由,体育活动侵权案件或将成为自甘风险适用的典型领域.然而,囿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模糊不清、适用类型界限不明等因素的制约,仅《民法典》第1176条的原则性规定仍旧难以冲破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对此,首先应当通过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界分,将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运动员致运动员、观众损害;其次,应当将其适用的领域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中,且该风险来自于体育活动本身.这样,或有助于自甘风险条款在体育活动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落地;再次,还可以借鉴于美国法中自甘风险分类,保留明示的自甘风险与主要默示的自甘风险,将次要默示的自甘风险融合至比较过失中,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本身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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