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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3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体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1367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等;自甘风险的相关文献由154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毅、徐翔、唐林垚等。

自甘风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1 占比:0.6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1367 占比:99.34%

总计:21509篇

自甘风险—发文趋势图

自甘风险

-研究学者

  • 赵毅
  • 徐翔
  • 唐林垚
  • 李鼎
  • 杨立新
  • 丁叶
  • 佘孟卿
  • 倪锦怡
  • 刘小学
  • 刘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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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玖灵; 张维臣
    • 摘要: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数理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典视角下体育运动风险的公平损失分担问题,结论:(1)体育运动风险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完整和自由的侵害,在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大大削弱人民群众后续参与体育运动的意愿;(2)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规则之适用情形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进而在相似案例中出现不同判决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平等观念的推广;(3)“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受害人对全部损失的承担,这将置其于巨大的风险泥潭之中,不利于对受害者损失的救济。建议:(1)明确《民法典》第1176条和第1186条的适用情形;(2)合理引入保险机制,为大众体育运动保驾护航;(3)强化风险提示,把好体育运动风险的第一道关口;(4)加强体育运动风险教育,提高全民体育安全意识。
    • 齐慜哲
    •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助游侵权案件作为一类与自甘风险规则关联性较高的频发案件,其对于此条款的适用首先需从主体资格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自甘风险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区分,严格限定自甘风险在自助旅游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情况认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将自甘风险作为一项免责事由进行适用。
    • 于田生; 汤卫东
    • 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认为,“自愿参加”并非必然要求参与者完全了解风险且自愿承担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涵盖了学校体育竞赛、教学、训练、考试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代表自甘风险仅适用于需2人以上参与的同一体育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对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结合项目规则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学生参与学校体育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具体来说,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学生观看比赛以及不同项目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建议适用自甘风险,而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质测试、体育考试等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按实际情况有限适用自甘风险
    • 赵毅
    • 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出现了新发展,对足球治理带来新挑战和新影响。就足球伤害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言,过去广为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再适用,这将极大地增强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活动参加者、组织者的信心。《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足球运动参加者明确足球伤害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新要求。在三阶层的体育伤害侵权构造下,足球伤害的法律适用将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递次考量。其中,对于作为违法阻却要件的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和作为有责性组成部分的重大过失认定将成为《民法典》时代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
    • 于涵
    • 摘要: 发展食品科技之本意乃提升食品的质与量,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正逐渐抵消其积极影响。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有效分散无法被降低至零的风险,已逐渐渗透于实在法秩序中,似乎是破解这一困境的可能性尝试,但也面临着健康损害之不可量化性,风险决策者与承受者之非对称性等问题。为实现自甘风险原则作为规制食品科技风险工具的法治化,需要破除侵权法与行政法间的部门法壁垒,以积极的风险观进行体系化整合。一方面应强调国家在场,构建立足于风险评估与价值权衡的过滤机制;另一方面则通过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将溢出风险分散至社会个体,以实现风险“内部化”。
    • 林威
    • 摘要: “跳车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稳据一定数量。其构成犯罪概率高,但量刑跨度较大,在缓刑率上体现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一般特征。司法实践具有浓厚的家长主义色彩,被害人自甘风险因素基本不影响定罪。仅在被害人有明显或重大过错时,在量刑上才予以考虑,至于一般过错,则是选择性考量。刑法实践对驾驶员赋予极高的注意义务,对可预见性要求低,采取措施要求高。司法实践的弊病得以直接呈现,常识的背离对公众感情造成直接冲击。此类案例常识检验的缺失无疑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 焦艳玲
    • 摘要: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文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由于其他参加者被免责,活动组织者成为唯一责任人,其责任形态从补充责任前移为直接责任,追偿权亦随之消失。法院常常判决活动组织者承担全部损失或者与受害人分担全部损失,导致活动组织者实际上充当了其他参加者的替代承担主体。活动组织者是文体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即便不能享受自甘风险免责之红利,也不应因该规则而受到更不利影响。为此在确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时,应将其他参加者和受害人的过失占比均纳入考量,即适用“绝对比较过失”的衡量方法,如此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相应补充责任”的应有内涵。
    • 王兆祯
    • 摘要: 2018年12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提出增加“自甘风险”规则;2019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次审议稿中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使得自甘风险规则更加完善。早在2000年左右,我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已经出现了需要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但我国在之前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对此内容的增加。近些年出现了越来越多“伤不起”案件,让立法机关意识到自甘风险原则的重要性。在民法的思维体系下,行为和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完善侵权责任免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公民更多的行动自由。因此这条规则的制定,有助于明确具有一定风险的正常活动的责任边界,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公共活动,更能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 何坦; 张玲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体育侵权抗辩事由进行规定后,自甘风险的适用性有了法律依据。人们追求文体类活动刺激性的同时,也应关注其背后存在的隐患。当文体类活动的伤害事故发生时,应当如何正确使用自甘风险规则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责任进行平衡值得探究。纵观英美法系在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上的发展历程,结合我国在实务中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可以避免人们陷入误区。
    • 赵元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其进步性毋庸置疑。然而,在司法适用中,该规则容易和受害人同意、与有过错规则产生重叠,存在适用范围宽泛、抗辩主体不清晰、受害人风险认知能力和组织者责任分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容易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厘清其基本内涵以及相关规则之间的关系,通过限缩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与抗辩主体,规范受害人风险认知能力及组织者责任分配的认定标准,以实现自甘风险规则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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