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体育活动适用自甘风险的新路径

摘要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可适用自甘风险予以免责,但《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之,立法论思路无助于解决实践中多发的各种体育伤害案件.然而,自甘风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得到适用,但其并未突破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在解释论上,自甘风险不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7条或《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而应作为认定原告不具有过错的工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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