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效力根源探析

     

摘要

在契约中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决定一切,合意的物质性因素不能被忽视.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国家均注意到了"合意"的物化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志的介入.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意+合法"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的根源.与先进的德日民法相比,我国合同法构筑的合同效力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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