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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腐败治理的新趋向——从1989年《道德改革法》的视角观察

         

摘要

1989年《道德改革法》,既承袭了1978《政府道德法》的相关内容,又顺应时代需要,对后者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是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政府应对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法律。特别是将国会议员纳入规制范围,统一了广义上的政府道德行为的标准,行政立法监督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从而使20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政府腐败治理呈现出新的趋向,即:一是从"以德治官"向"以法治官"的转变,表明美国政府在公职人员管理上法律惩治与强制观念的增强,从而提升了政府防腐反腐意识;二是道德法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向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扩展,使美国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公职人员统一纳入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监管系统,从而加大了政府反腐防腐力度;三是从特别检察官向独立检察官的演进,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日臻成熟,其独立调查与办案的效率与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为美国联邦政府腐败治理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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