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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宏观思考

     

摘要

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具有其特性.制片人或者作者可以将传播权(或者公开再现权、表演权)转让给影院放映商,将作品的发行权和复制权转让或者许可给音像制品制造商,抑或是向广播电视台转让或者许可作品传播权.不同的影视公司之间也可能因为联合制片等原因共同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或者需要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版权以成为影视作品的独家使用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争论不休,使得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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