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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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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转让的界定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三)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辨析

二、著作权转让的正当性分析

(一)著作权的性质

(二)著作权转让正当性的财产劳动说分析

(三)著作权转让时的经济属性考察

三、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确立

(二)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一)通过立法协调转让双方的权利冲突

(二)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转让方面的作用

(三)增加特殊作品著作权的转让规则

(四)构建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公示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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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行使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起着促进作品传播、繁荣文化市场的重要作用,也是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说,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差异,并非所有国家都采纳著作权转让制度,即使采纳该制度的国家也因其立法哲学基础和国情的不同使得各国内立法规定存在差异。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对著作权转让制度未作出规定,但现实中又广泛存在,立法与现实脱节,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著作权转让制度。2010年著作权法又进行第二次修订,使得著作权制度更加完善,但此次修订对著作权转让方面未作大的修订,使得近些年在著作权转让领域出现的诸如“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一权多卖”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
  鉴于此,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著作权转让基本理论研究,主要介绍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著作权转让的特征和法律后果。著作权转让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广义上来说,包括著作权转让、著作权继承和著作权因执法转移等,涵义相当于著作权转移,而狭义上则仅指双方达成合意通过合同方式转移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之各项专有权能,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他不可以转让,并且发表权一次用尽。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成为不完全权利主体。
  第二部分研究著作权的性质,用动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论证著作权转让的正当性。研究著作权转让,其逻辑起点就在对著作权性质的认识上,关于著作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无体财产权说”、“二元说”和“一元说”,并且评析了五种学说,接着又从著作财产权的财富价值性、商品交换性、信息传播性和有用性四个经济属性特征来阐述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梳理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并从其中归纳出我国现阶段著作权转让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特殊作品著作权转让”规则的缺失,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等。
  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著作权转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转让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协调受让人财产权利与原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冲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增加特殊作品著作权的转让规则和构建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公示制度四个方面。
  我国的著作权转让制度在立法设计、制度构建和司法规制方面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针对我国目前有关著作权转让存在的问题,系统的探讨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对推动我国著作权交易活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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