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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绑票”行为的定性

     

摘要

正 对于“绑票”行为,我认为它是非法拘禁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结合。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上述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规定为一罪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不能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理由是:一、抢劫行为与“绑票”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虽然都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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