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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对法律的定义没有作出严格的解释,实践中常常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甚至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也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不应该被宣告无效的合同被宣告无效,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也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有鉴于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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