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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司法干预及其路径选择

     

摘要

现代仲裁制度对国家权力已产生了较强的依赖,司法干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适应了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但是,商事仲裁毕竟是有别于司法制度,对其自治本质属性的尊重和存在价值意义的认可,使得司法权力对仲裁活动的干预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即从不干预到过度干预,再发展到有限干预。所谓司法干预,既包括了司法机关对商事仲裁带有限制作用的消极干预,又包括带有保障支持作用的积极干预;既包括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干预,也包括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干预:既包括仲裁审理前对管辖权的确定,又包括审理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体而言,司法对商事仲裁的干预路径可以反映在仲裁审理前、审理过程中、审理完毕后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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