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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下简称),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由此,开启了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先例.但也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什么是程序性行政行为?诸如通知等程序性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诉?只有通知行为才可诉,其他程序性行政行为就不可诉?这些都是以后司法实践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 |2010年第8期|39-42|共4页
  • 作者

    杨科雄;

  •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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