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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名不副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以民行交叉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规范化建构为视角

     

摘要

在两种有名合同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紧密,若行政案件作出明显与民法相背离的合同性质认定,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冲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陈建伟案”分析涉税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对名不副实合同性质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文提出在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作出课税事实认定、税收要件认定及税法解释中,应根据不同争议性质确立合同性质争议中公法秩序与私法精神相对分立与有机统一的范畴,发挥司法判例在税法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行为指引功能。在论证税务机关独立认定合同性质的正当性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将税务行政争议中的合同性质争议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确立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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