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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行为要件研究

     

摘要

基于对落实农业产业政策的现实需求,对农业生产者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运而生。《反垄断法》第69条建立了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将农业适用除外条款的行为要件规定为“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而“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并不是一类单一的垄断行为,应当包含三类基本垄断行为中的哪几类行为尚存在争议,需要理论回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单方主体所实施,缺少合谋的共益性,不属于“协同或联合”行为范畴,不应适用农业除外条款。而经营者集中行为,其本身蕴含“联合”之意,且将经营者集中纳入农业除外条款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落实“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立法目的,有必要涵盖在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畴之中。垄断协议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协同行为,应涵盖在农业适用除外条款适用范围之内,而对于不同类型垄断协议的适用规则,则应综合主体要件及行为范畴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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