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一般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时间点的起算

一般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时间点的起算

         

摘要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对于被告的前罪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并罚,且存在减刑的情况时,如何确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起点,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该时间起点的计算关系到被告能否构成累犯,对于被告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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