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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困境与反思——以J市403份判决书为样本

         

摘要

与交通肇事案件相比,"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率低,Logisitic二元回归分析显示其缓刑适用考量因素混乱,标准不统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的困境在于:司法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视为故意,主张缓刑适用不能够预防、惩罚犯罪;对缓刑考量条件与从重情节关系缺乏理性定位,"纯粹"地将司法解释规定从重情节等同于禁止缓刑适用条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主观心态的判断不能脱离危害社会结果的考量,过失犯罪规范性内涵界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犯,这种界定符合法条统一性的要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过失犯罪且分离于交通肇事罪的前置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于一般常规犯罪,犯罪性质为微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最高刑虽为拘役,但不能在重型思维影响下,轻缓刑、重实刑,选择刑罚严厉性来替代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对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见》与文章框定的可能影响缓刑适用的考量因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绝对不能适用缓刑的类型行为有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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