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浅析新《合同法》几个概念的规范化

浅析新《合同法》几个概念的规范化

         

摘要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