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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视角下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摘要

中立帮助行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中立帮助行为概念的模糊性与处罚边界的不统一。中立帮助行为是社会生活中贴有标签的“制式”行为,职业性或日常性是其核心特征;该“制式”行为通常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其与违法犯罪联结具有偶然性;行为人虽主观知晓他人犯罪意图,但缺乏促进意思。据此,中立帮助行为应定义为:虽然外形中立(日常生活行为),但主观明知他人犯罪意图,且客观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既有的主观说、客观说、多元标准说及客观归责论均不能为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划定合理边界,司法实践中提供的出罪与入罪事由在理论上也难以自洽。犯罪是性和量的统一,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囿于责任主义原理,成立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对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应当结合主客观进行认定,即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行为人“明知”他人的犯罪意图(不要求有促进意思)的中立帮助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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