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代理立案审查制,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需将实体判决要件移出立案审查环节,改为仅对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此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必须明确,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绝不是简单地回避审查,立案登记制也还需对诉状的形式要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时法院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促进格式化诉状的适用.至于补正告知程序,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同时应履行"释明"义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