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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从时间、空间二重维度规范审查机构及经营者行为的制度安排.欧美申报程序规定大体一致,都采用了申报前的磋商沟通机制,且注重程序的公开;申报内容规定简单明确,但美国规定更细.欧美都注重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保护,欧共体执法机构更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美国更注重执法机构与当事人负担的平衡,欧美审限规定具体明确,是成本与效率的有效结合.我国应当扩大公开对象范围和事项,完善行政听证程序并规定当事人的辩护权,缩减审查可延长的期限并合理规定期限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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