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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85条与第388条客观要件之区别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罪名的规定,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的罪名均确定为受贿罪.虽然这两条的罪名均是受贿罪,主体、客体、主观都相同,但两者客观有所区别.第385条的受贿罪对职务之便的利用是直接的,而且只要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即构罪.第388条的受贿罪对职务之便的利用则是间接的,而且必须为请托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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