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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

     

摘要

《民法总则》虽然明确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权利属性、保护方式等重要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有一定现实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依规则进行调用的数据资料.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同债权,其本质为债权凭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无需对现有法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只需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细化某些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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