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论登记名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

论登记名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

         

摘要

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遵循实质审查原则,不仅具有行政登记的法律属性,还具有物权登记的法律属性。作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机动车登记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两种法律效力,是机动车物权存在状况的法定证明。在无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即为机动车所有人。除非登记名义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或者机动车被盗抢,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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