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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诉讼时效探析——兼议海上货运代理人介入权与介入拟制

         

摘要

有关海上货运代理的法律调整,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商事立法并无大陆法中的“运送承揽人”概念;但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又多采英美法中的“货运代理人”概念.立法的混乱和滞后致使海上货代发生纠纷时,诉讼时效的适用总存在分歧.实行自行介入或介入拟制后,海上货运代理人已转化为承运人,应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调整,该诉讼时效的适用应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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