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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制度能不能做扩大解释?——浅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摘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质证制度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并且违背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另一方面,该条款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也易产生多种问题.质证本应是当庭质证,不应轻易改变当庭质证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对质证制度做出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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