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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中初始提供行为的思考

     

摘要

对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中初始提供行为的界定,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初始提供行为即用户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上传行为.从传播的物理过程和权利本质上看,传播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品上传阶段,第二阶段是作品形成公众可获得的状态,第三阶段是作品传播阶段,第四阶段用户获得作品阶段.从WCT第8条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规制上,可以看出“向公众传播”并不要求传播的实际发生,不要求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故可以将第四阶段从初始提供行为中排除;从提供行为的本质来看,初始提供行为并不排除上传作品的行为,但是主要强调的是第二阶段,即作品形成公众可获得的状态.初始提供行为虽不排除上传或者其他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作品处于公众可获得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单单由上传用户提供行为所导致,更主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提供行为导致,并且WCT中“向公众传播权”及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初衷在于规制网络服务商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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