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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尚未被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但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在实践先于立法诞生的背景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起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立法缺失和理论指引等障碍.相关部门宜参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历史性等特点,适当扩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以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治理力量.将传承人、文保部门、村民委员会等主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并以利害关系程度为依据安排各类原告的起诉顺位:第一顺位为传承人、管理人和有关组织,第二顺位为文保部门,第三顺位为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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