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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内在体系的建构

     

摘要

体系思维之下的法秩序中存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分野.内在体系具有为外在体系提供证立和解释的功能.但民法典颁布后商法内在体系的缺失导致民事审判思维对商事裁判领域的入侵.商法的独特性在民商形式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应该得到充分关注,商法有必要构建具备其自身特色的内在体系以彰显独特价值.基于民法典内在体系外显,商法可借鉴其成文化明示的路径以构建具备融贯性的法律原则体系.鉴于营利性之于商法的核心价值地位,商法内在体系应以营利原则为体系基点,以效益原则与安全原则为双层维度,勾勒出一个融贯开放的法律原则体系.商法内在体系的构建对于运用商事审判思维正确审理商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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