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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不可删除”——兼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平台经营者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该条款忽略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大量恶意、虚假评价。平台经营者通过"折叠""屏蔽"恶意中、差评的方式,在避免与法律冲突的同时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我国法院对平台折叠行为的认可,将平台规则与立法有机联结起来。在尊重立法者本意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通过信用评价制度设计、落实责任主体及平台与国家的合作治理方式,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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