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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识别

         

摘要

cqvip:内幕交易主体的识别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关键,关于“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争议颇大,源于我国证券交易法规采纳不同的理论学说与识别标准,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表述有所差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主体多元化,一方面,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公平秩序出发,采纳基于信息平等接触理论构建的“任何知悉人”标准是大势所趋,为将“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奠定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基于内幕交易罪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特征,从法秩序统一性视角考察“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依据现行法认定其具有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为“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进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扫清规范障碍。但并非任何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均不能进行相关交易,若符合法定的责任豁免情形可以抗辩,防止不当扩大内幕交易罪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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