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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审查制度,有效化解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处分权缺失、调解程序利益对抗不充分以及公共利益不可处分三个方面的正当性困境。调解协议面向社会公告,旨在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相当于把公共利益的处分权交还给社会公众,并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客观审查奠定坚实基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审查制度及其运行存在调解的范围和限度不明确、公告内容不统一、公众参与普遍缺失以及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虚化等缺陷。为充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应当以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可处分性为标准确定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在统一公告调解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激励并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明确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审查的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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