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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摘要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除具有证据保全功能外,还具有确定事实、证据开示、促成裁判外纠纷解决等功能。该制度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内容,但其立法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效果不佳。根据立法考察和实践调研,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存在保全主体单一、保全效力未定、当事人程序保障缺失等七个方面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实现。域外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理念已经取得长足进步,我国立法仍停留在相对初始的阶段,该制度有修改的必要。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在扩充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引导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七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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