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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摘要

网约车本身的特殊性增加了肇事责任认定、责任分担上的困难.在网约车交通肇事的侵权关系中,可能有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第三人等四方主体,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理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至于二者承担的责任比例,既决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分析,还要考虑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实际运营中,这种法律关系包括自有车辆直接雇佣、租赁车代驾以及社会车辆加盟等三种模式,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区分,同时对责任期间进行界定,是解决这中复杂难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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