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传播”语词的理解与旨归——从“快播案”一审判决书出发

“传播”语词的理解与旨归——从“快播案”一审判决书出发

         

摘要

“快播案”一审判决以不作为的进路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行性.“传播”一词可以解释为不作为,且“快播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充足了不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条件.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本身不是出于对立的地位,“快播案”中的行为人也可以解释为作为,只是解释进路选择不同而已.在作用的认定上,考虑到从属性的问题,应当将行为人认定为正犯;如果将“传播”理解为“使得信息传播”,可以将行为人认定为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