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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晚近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之反思

         

摘要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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