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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及其相关争议的分析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将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其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提高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有利于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以宣告刑、法定刑、罪行严重程度等标准替代《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的观点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从立法沿革、刑事政策、修法目的、司法实践和适用程序等方面来看,仍应坚持刑法典修正后的现行标准.对“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进行具体认定,应遵循全面但有所侧重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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