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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之构建

     

摘要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权益息息相关,但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该程序却鲜有涉及.该核准程序之构建应当以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为适格主体.程序启动时间以新罪判决生效后15日申诉期届满为宜.为了便于棱准程序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宜增加定罪不量刑的判决形式.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审理、全面审查和一致裁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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