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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反思《合同法》第210条

         

摘要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此在司法实务似未有疑问,但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提供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提供借款"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再次,应区分合同之有偿、无偿,并作不同规定,因为在此两种情况下,贷款人之利益状态有明显不同.故有必要对第210条进行重新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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