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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本人的可归责性

         

摘要

表见代理的性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善意第三人据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关于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否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如果在缺乏此要件时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则对本人极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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