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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摘要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从1906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1911年各个部门法的起草完毕,使仿效资产阶级"六法"体系的近代法律体系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初步建立了中国的现代司法制度.因此,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它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在立法内容的现代化上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这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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