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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接纳欧陆法制的诸因素——以清末修律后期为据

摘要

作为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始的清末修律,使长期以来关于“西方”法制的整体认识从感性转向相对理性,但在究竟接纳怎样的“西方”及如何接纳方面颇费周折。日俄战争后刺激清政府开始仿效日本,朝野上下对欧陆法制有了新的认识。通过修律机构对欧陆法制进行宣扬。朝廷重臣通过立宪考察对欧陆法制进行体验。通过海外留学与国内办学养成的新式人才,虽仍难免受旧式官僚习气的浸染,未必真正有志倡行西方法制精神,但毕竟涌现出相当一批能力卓越、识见高明、敢于担当的法政脊梁。欲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改同一律”,惟有冀望于外国专家指导和参与立法,便捷之道则是仿效日本当年聘请外籍专家帮同立法。近代中国对欧陆法制的接纳肇端于清末修律后期,并非一时兴起,更非权宜之计,其背后的诸种因素决定了修律后期的路径转移:一方面是基于日本仿效欧陆取得成功的示范效应,这是当时乃至民国初期社会各界仍被相当一部分人认可的心理动因;一方面则通过译介和教育方式、进而经由外籍专家帮同立法的方式,使欧陆法制获得广泛传播和深入普及,并最终内化为修律后期的立法成果,并由此延续和全面贯彻于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法制建设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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