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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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