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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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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探讨

(一)“贿赂”的内容和范围

1.关于“贿赂”的范围不同观点的评价

2.关于扩大“贿赂”范围的思考

(二)馈赠行为定性的探讨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规定的分析

(一)“职务”的含义及特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观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间接利用职务便利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时限

1.事前受贿行为的认定

2.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定义

2.“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表现形式

3.司法实践中几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争议

(二)索取他人财物

1.“索取他人财物”的定义

2.“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形式

五、“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当成为本罪构成要件的探讨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

1.肯定说

2.否定说

(二)笔者赞成否定说

1.肯定说三种观点评析

2.笔者赞成否定说的理由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扩大“贿赂”的内容。

(二)协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客观方面不一致

(三)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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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理论、实践上仍有较多分歧和争议,本文主要是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然后研究了本罪“贿赂”的内容范围,以及馈赠行为的认定;接着论述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和时限;又分析了本罪的具体实施行为的二个方面,即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实践中一些具体行为的认定;再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探讨;最后提出完善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立法建议,包括扩大贿赂的内容、协调与受贿罪方面不一致之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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