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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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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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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一、本罪主体前提—公司、企业的界定

二、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第二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四、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观方面认定概说

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是否存在受贿故意

第四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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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新增的罪名,这是立法机关在认真总结和研究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后,对原来的受贿罪所作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罪的设立,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起了积极作用.对新增设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当务之急是要把握好认定问题,以使它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得到适用.:鉴于此,本文研究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本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本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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