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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基于新民诉司法解释的几点思考

         

摘要

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中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作出修改,并在2015年新民诉司法解释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使得我国法院长久以来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大范围实体审查,造成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虚置的问题得到改善.但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之内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制度仍存在可能重叠的问题,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协调这两个制度的关系,明确程序选择上两个制度的排他性选择模式以及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采取统一的司法审查程序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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